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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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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

日期:101-02-14    
自101年2月15日實施(內政部民國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
公告)
上版日期:101-02-14

  • 相關檔案
    1. 內政部民國101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10086172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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