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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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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

日期:102-05-07    
1.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或婚姻關係消滅後申請回復
原住民身分,得於辦理結(離)婚登記時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2.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而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
住民身分及其子女身分登記,得於辦理結婚登記時同時辦理。
自102年9月30日實施。(內政部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
告)
上版日期:102-05-07

  • 相關檔案
    1. 內政部102年5月3日台內戶字第1020172838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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