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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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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喪偶原冠姓之ㄧ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日期:102-07-04    
6.喪偶原冠姓之ㄧ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
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即日實施。(內政部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
第1020235644號公告)
上版日期:102-07-04

  • 相關檔案
    1. 內政部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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