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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府服務申請書

日期:98-06-18    

申請到府服務須知     民國98年6月18日訂定

壹、服務範圍:當事人在宜蘭縣內醫療院所或住家。
貳、申請資格:
   一、年邁行動不便。
   二、重病、傷殘。(附醫療院所證明、殘障手冊等)
參、開放項目:
   一、補發國民身分證。
   二、印鑑登記。
   三、印鑑變更登記。
   四、印鑑註銷登記。
肆、下載申請書或至本所索取申請書或請本所傳真申請書,填妥後將申請書正本請親友或委託他人送至本所、掛號郵寄本所或傳真至本所皆可(但傳真前請事先連絡本所以確認收到申請書:電話03-9882470、傳真03-9884027)事後應補繳申請書正本。
伍、本所收到申請書後,由責任村承辦人先行審核並與申請人連絡(申請書必填電話)瞭解申請內容,簽請主任核可後,視本所人力狀況排定時間(原則為不含例假日六個工作日內完成)到府服務。
陸、為免您急須使用所申請之證明文件,本所無法立即前往到府服務,請申請人盡量提前申請到府服務,本所亦將視本所人力狀況全力配合申請人。
柒、本須知未盡事宜,並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上版日期:98-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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