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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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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和解離婚宣導

日期:98-07-09    
98年4月29日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復依戶籍法第9條規定:離婚,應為離婚登記。 為使戶籍登記與法律上身分關係一致,並保障交易安全,離婚雙方當事人仍有辦理離婚登記之義務。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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