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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101年2月15日實施。
公告事項:一、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且同時撤銷冠姓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www.ris.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