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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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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日內申請出生登記

日期:98-05-18    
辦理出生登記,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文字寫於出生證明空白處, 並簽名或蓋章即可,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出生逾60日,經催告仍不辦理者, 由戶政事務所主任決定姓氏、名字,並逕為出生登記.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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