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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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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調整如下

日期:95-11-08    

奉內政部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台內戶字第09400615495號函示: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調整如下: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十二條、第五十二條及規費法 第十條規定訂定。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登記資料及核發中文、 英文戶籍謄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登記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五十元。 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 幣二十元。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 領國民身分證者,免收規費。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 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 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費。第 5 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 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 位元組 (Mega Byte,以下簡稱 MB)為計價單 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 MB者, 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MB至不足一百五十 MB 者,收費新臺幣三千元;一百五十 MB 以 上者,每增加一百MB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 或學生撰寫論文者,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 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5-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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