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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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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2月1日起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登記項目

日期:96-01-10    
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公告新增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並自96年2月 1日起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8條第2款規定. 項目包括: 一、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二、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三、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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