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修正規定

日期:101-08-03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修正規定

四、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得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結婚登記。
前項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定之辦公日。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1-08-03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