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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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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者,可於初設戶籍時申請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日期:98-08-05    
姓名條例第2條業經總統98年7月8日修正公布,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後,應取中文姓名,並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歸化我國國籍者,依規定應取用中文姓名,並可於初設戶籍時申請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登記後核發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及戶口名簿將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羅馬拼音。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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