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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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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用途之宣導說明資料

日期:101-06-05    

為避免外國人誤解取得「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即已獲內政部許可當事人歸化我國國籍或內政部必須許可其歸化我國國籍之錯誤認知:

宣導內容如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不是已經歸化我國國籍的證明,僅提供您持憑向原屬國政府機關辦理喪失國籍及申請喪失國籍證明文件,才能再繼續辦理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如果您在辦理歸化我國國籍時,經查明有不符合中華民國國籍法規定歸化要件,將不予許可歸化中華民國國籍。」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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