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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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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982條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

日期:96-06-27    
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修正之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於民法修正前重婚者,仍有適用.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6-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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