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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死亡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內政部107年2月9日台內戶字第1070405337號函、內政部110年7月15日台內戶字第1100243215號函、內政部110年10月1日台內戶字第110013598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