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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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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新增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日期:104-04-01    
42.新增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
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並自即日實施。(內政部104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
1040409819號公告)
自即日廢止內政部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號公告。
上版日期:104-04-01

  • 相關檔案
    1. 內政部104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09819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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