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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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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出境滿2年應為遷出(國外)登記

日期:100-02-25    
國人出境滿2年,將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製作未入境通報,轉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依法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應為申請之人屆期未辦理者,由戶政事務所逕為遷出(國外)登記.至民眾如出境未滿2年,除民眾提出申請外,戶政事務所依法不辦理戶籍遷出(國外)登記.民眾戶籍經遷出(國外),不影響當事人之國籍.
類別:[本所公告]
上版日期:10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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