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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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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開放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及其陪同者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得向任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

日期:101-08-15    
開放14歲以下之未成年人及其陪同者(父或母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旁系血親3
親等內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首次申請護照人別確認,自101年8月15日起得向任
一地戶政事務所以行政協助方式辦理。(內政部民國101年8月9日台內戶字第
1010122302號函)
上版日期:10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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