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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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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

日期:94-02-14    
自94年2月15日起實施(內政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
上版日期:94-02-14

  • 相關檔案
    1. 內政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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