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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可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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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死亡,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日期:101-07-25    

自即日起實施(內政部民國101年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10197147號函)

上版日期:101-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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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101年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1019714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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