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宣導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案例

日期:108-10-31    

戶籍法第75條第1項及第3項明文規定:「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檢附「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案例一覽表」1份,該等案例亦均載於司法院網站(查詢途徑: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可查詢使用。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8-10-31

  • 相關檔案
    1. 冒領國民身分證且被判刑確定之案例一覽表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