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有關全國疫情警戒於110年7月27日降至二級後,原三級警戒期間已逾期之戶籍登記案件或證明文件相關處理方式。

日期:110-07-29    資料來源: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考量民眾於三級警戒期間不便外出,為確保民眾戶籍及國籍案件申辦權益,本部前揭函所定相關因應作為,配合全國疫情警戒降級處理方式如下:

(一)戶籍登記案件申辦法定最後期日在三級警戒期間者,請當事人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 3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申辦,逾期案件於上述30日內申辦者免罰。

(二)戶籍登記證明文件於三級警戒期間屆期者,仍得認定為有效文件,於疫情警戒標準降為二級當日起 30 日內(自110年7月27日起至8月25日止),均可據以辧理戶籍登記。

(三)經許可歸化後,須提出原有喪失國籍或申請展延時限屆期者, 請當事人於降級後 10 日內(自110年7月27 日起至8月5日止)補辦,逾期未提出喪失國籍證明或申請展延時限者,將依國籍法相關規定撤銷當事人歸化許可。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10-07-29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