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78條

日期:96-06-05    

96年5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親屬編第1078條規定: 一.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二.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三.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於收養之情形準用之。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96-06-05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