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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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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12-04-18    資料來源: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壹、修正目的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迄今,民眾普遍對於多元家庭接受度提高,爰檢討同性結婚被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比照現行異性配偶收養之作法記載,以與異性婚姻之規範一致。又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乃重要之身分識別資料,首重安定性,將不得變更之情形及變更次數予以納入,爰修正本辦法。

貳、修正意旨
本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新增對於以不同身分再次設籍、定居者,應重新配賦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修正條文第4條)
二、刪除本辦法涉及規費事項,另於戶政規費收費標準定之。(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31條)
三、增訂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次數、重新配賦原則及不得變更之情形。(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及第6條之1)
四、修正由同性結婚收養者,國民身分證父母姓名欄位記載方式。(修正條文第9條)
五、修正未滿14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方式。(修正條文第12條)
六、修正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刪除「半身」二字,並增列不得使用鏡像相片。(修正條文第14條、第15條及第18條)

参、重大政策及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一、重大政策
本次修正案未涉及重大政策之變革。
二、人民權利義務事項
本修正草案涉及國民身分證父、母欄位記載方式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得變更情形及變更次數等,係屬攸關人民權益事項。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1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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