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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日期:111-01-22    資料來源: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核發英文戶籍謄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7日修正
三、申請資格及繳交證明文件:
(一)申請資格:
1.當事人本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或戶長。但寄居人口僅得申請本人現戶、除戶戶籍謄本。
2.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3.受委託人。
(二)繳交之證明文件:
1.被申請人及其關係人等(如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及戶長)之中華民國護照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護照基本資料頁及相關證件須留存影本)及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申請者,應併提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驗證。
2.前目所定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如下:
(1)我國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英文身分證明或正式文件。
(2)國內外醫院核發載有英文姓名之出生證明。
(3)經教育主管機關正式立案之公、私立學校製發載有英文姓名之證書。
3.申請人及其關係人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而無法提具者,得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供之英文姓名。
4.申請人及其關係人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亦無法提具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如附件一)上填寫資料。
5.第一目所稱身分證明文件,指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四、登錄英文戶籍謄本應注意事項:
(一)姓名之譯音:
1.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相同者,應依其護照之英文姓名,以姓在前、名在後之方式登載;如有外文別名,得於英文姓名後登打( A.K.A.外文別名)。
2.領有中華民國護照之中文姓名與戶籍資料不同,或未領有中華民國護照者,應依前點第二款第二目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登載。
3.無前二目英文姓名者,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將中文姓名之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為英文字母。但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得以姓名並列之羅馬拼音作為外文姓名。
4.已婚者申請外文姓名加冠、改從配偶姓或回復本姓,或離婚、喪偶者申請外文姓名回復本姓,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出生地之譯音:
1.以申請人提憑之證明文件為主。
2.無提憑證明文件,由戶役政資訊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出生地資料。
3.系統無對照資料者,得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land.moi.gov.tw/)線上地名譯寫系統查詢轉譯,並填註於英文戶籍謄本其他譯音資料申請表;英文戶籍謄本記載方式如下:
(1)在國內及大陸地區出生者:依出生之省、直轄市或特別行政區名稱記載;於國內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出生者,並應於記事欄載明出生地省、縣及我國國名縮寫;不載明省之英譯。
(2)在國外出生者:記載其出生國國名。
(三)個人記事英譯以身分記事為原則,申請人提出其他記事英譯之需求者,亦得予以節錄。
(四)全戶動態記事僅英譯最後一筆遷徙資料。
(五)日期之英譯,依月、日、年(西元)之順序填寫,除月份需填註英文縮寫外,其餘均填寫阿拉伯數字。
(六)行政區域由系統自動顯示中英文資料,街路門牌由戶政人員自行輸入,其資料來源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辦理。
(七)行政區域及地址:英文填寫順序依室(Rm.)樓(F)號(No.)棟(Bldg.)衖(Sub-alley)弄(Aly.)巷(Ln.)段(Sec.)街(St.)路(Rd.)大道(Blvd.)鄰(Neighborhood)村、里(Vil.)區(Dist.)鄉、鎮(Township)市(City)縣(County),省僅載明名稱,不載明省之英譯。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1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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