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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台內戶字第0970078092號 修正「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第 六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七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