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或者2位國人)於108年5月24日起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
施行法公布施行後,國人與阿根廷、澳洲、奧地利、比利時、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愛爾蘭、盧森堡、馬爾他、墨西哥(部分地區)、荷蘭、紐西蘭、挪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英國(部分地區)、美國、烏拉圭等26個同性結婚合法國家或地區之外籍人士,得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相關辦理程序及應備文件,比照現行「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有關國人與無需面談國家之外籍人士結婚登記作業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