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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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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智慧政府政策,避免民眾往返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之不便,各需用機關研訂替代當事人親自辦理之簡政便民措施及停止使用印鑑證明

日期:109-03-27    資料來源: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一、內政部109年3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90241603號函。
二、按「印鑑證明」非屬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僅證明當事人於戶政事務所留存之印鑑印模,無法代表當事人申辦案件之真意,不應作為確認當事人身分或真意之證明文件。又現代科技進步,印鑑證明遭偽冒、盜用之風險日益增加,沿用迄今已逾70年之印鑑證明已不合時宜。國家發展委員會107年3月5日函請內政部配合數位時代需求加速辦理廢止印鑑證明作業。
三、為減少使用印鑑證明,內政部前於106年12月14日函請各需用機關研訂替代當事人親自辦理之簡政便民措施及停止使用印鑑證明,迄今已有6個機關停止使用印鑑證明、2個機關部分業務先行停止使用印鑑證明。
四、查民眾申請印鑑證明大多使用於地政業務,為便利民眾申辦土地登記,內政部業於109年2月11日以台內地字第1090260579號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15款規定,新增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作為當事人免親自到場之替代措施,自109年3月2日民眾即可使用「線上聲明」措施申辦土地登記,免再檢附印鑑證明。按「線上聲明」措施係由當事人應用自然人憑證進行網路身分驗證,於內政部指定網站登錄不動產標的、辦理事項、取得權利人及委託之代理人姓名、聲明期限等相關聲明登記資訊,再由專業代理人檢附土地登記應附文件向登記機關申請,經結合當事人之網路聲明及代理人之實體送件,地政機關受理後,可據以確認當事人真意,俾兼顧便民與權益保障。
五、另內政部刻正推動新一代國民身分證-數位身分識別證(New eID),以作為實體及網路身分識別之用。為落實智慧政府政策,請運用科技技術儘速研訂替代當事人親自辦理之簡政便民措施,免再要求當事人往返奔波戶政事務所申辦印鑑證明,俾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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