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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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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利害關係人為辦理繼承登記申請戶籍謄本

日期:108-01-02    

一、按戶籍法第6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
第1項)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僅得提供
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或戶籍謄本。(第2項)次按申
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規定略以,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四)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六)其他確有法
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二、考量直系姻親及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人數眾多,並非
當然逕得申請渠等間之戶籍謄本,為保護當事人個人資料,
並避免利害關係人範圍過寬,爰於104年7月24日修正申請
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2點第4款規定,
刪除該款「直系姻親」及「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惟如
符合該處理原則第2點其他款之情事,仍得予以核發。
三、有關為辦理繼承相關事項須申請被繼承人或相關順
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經查明業已輪到該繼承順位,且
其業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例
如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繼承標的物文件),
戶政事務所即可依戶籍法及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
資料處理原則之規定審認,如符合上揭處理原則規定,得
提供有利害關係部分之戶籍資料。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8-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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