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選單開關

:::

法令宣導

列印[另開新視窗]

認領登記應符合民法第1065條第1項之規定

日期:107-03-12    資料來源: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認領登記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須認領人(生父)與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具親子血緣關係,倘當事人間無親子血緣關係,其認領登記因不符民法第1065條第1項所定要件而自始無效,依戶籍法第23條規定,該項登記應為撤銷。倘欲收養無親子血緣關係之他人子女,得依民法收養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認可後,以收養登記辦理。

類別:[法令宣導]
上版日期:107-03-12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