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所職員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實施計畫

  • 資料來源:礁溪鄉戶政事務所

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所職員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實施計畫
                                         113年11月26日訂定    
 一、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保障所屬職員執行職務之安全,避免遭受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特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條規定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本所職員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三、本實施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員:指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之公務人員及第102條準用 之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之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行為,使被霸凌 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四、本所得利用集會、會議或其他適當場合,宣導有關職場霸凌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相關訊息,積極預防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
五、本所設置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職場霸凌之申訴電話、傳真或電子信箱等資訊。本所職員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六、被霸凌之職員或其代理人,得於事實發生一年內提出申訴。但職場霸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機關首長如涉及職場霸凌事件,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七、申訴應填具申訴書(如附件二),必要時得以言詞、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以前開方式為之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申訴紀錄,經申訴人或代理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申訴書或申訴紀錄,應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如附件三),並載明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
(三)申訴事實發生之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申訴之日期。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10日內補正。
八、本所為處理職場霸凌申訴案件,設置「宜蘭縣礁溪鄉戶政事務所職場霸凌申訴處理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申評會置委員3人至5人,其中主任為召集人兼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由主席指定委員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申評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收受申訴案件及申評會議行政作業由本所秘書辦理。
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一)因案情複雜或事實未臻明確,須調查相關事證始能釐清,或可能影響申訴人之重要權益者,於受理申訴案件之翌日起10個工作日 內,陳請召集人指派申評會委員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二)申評會及調查小組委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迴避。
(三)調查小組得通知申訴人、被申訴人(以下合稱當事人)或證人到場說明,並給予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四)調查結束後,由調查小組委員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如附件四)。
(五)申訴案件之評議,得通知當事人、關係人到場說明。
(六)申評會對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評議,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決定成立時,應作成議處或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並請被申訴 人之單位研提改善作為;另申訴案件經證實有惡意虛構之事實者,應對申訴人作成適當處理之建議。
 (七)評議決定應載明理由,簽陳主任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有議處、相關處理及檢討改善情形之建議,並移請相關權責單位依規定辦理。
 (八)申訴案件應自收受申訴書或作成書面紀錄之次日起2個月內作成決定,並通知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但如案件須補正, 自補正完成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九)申訴案件如已進入司法程序、或移送監察院審查、懲戒法院審理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十、申訴案件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如附件五)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一)申訴書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提起申訴逾申訴期限。
(三)申訴人非被職場霸凌之當事人或其委任代理人。
(四)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
(五)同一事由經申訴評議決定或已撤回,重複提出申訴。
(六)非屬本要點第3點定義之適用對象,或非工作場所中發生之霸凌案件所提之申訴。
十二、當事人不服申訴成立或不成立之決定,得依各該人員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三、參與職場霸凌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權益。
十四、除第8點第7款後段之情形外,本所不得對職場霸凌案件提起申訴人、證人或提供協助或為其他相關行為之人,予以不當差別待遇或不利之處整或其他組織管理作為。
 十五、本所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宜蘭縣政府員工協助方案等機制,協助轉介相關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十六、本實施計畫如有未盡事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