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113年10月14日修正)

宜蘭縣核發門牌證明書及門牌編釘收費標準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宜蘭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門牌證明書及編釘門牌,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門牌證明書:每張以戶為單位計算,每戶新臺幣二十元。
              二、門牌編釘:每面新臺幣八十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整編,申請門牌及門牌證明書,免予收費。
第 三 條    前條收費,委任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徵收後繳庫。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