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申請之戶籍登記項目如次,自102年8月1日
實施:
(一)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
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設籍離島(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
管轄之島嶼)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三)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
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