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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開放異地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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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

日期:101-03-15    
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
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後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
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自101年3月15日起實施(內政部101年3
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公告)
上版日期:101-03-15

  • 相關檔案
    1. 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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