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案例分享
我國國人與越南籍賴○○女士結婚育有一子,於101年5月間國人配偶死亡
後未出境亦未再婚,申請準歸化我國國籍案。
問題分析:
一、本案賴○○女士之國人配偶101年5月間死亡,無法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
化我國國籍,應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合法連續居留逾5年以上,得申請自願歸
化我國國籍。
二、外國人於我國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子
女,「財力證明」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
常識認定標準」可參照我國人配偶身分辦理,並檢附由居住地之村(里)、鄰
長或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未再婚證明。
三、因賴○○女士於人配偶死亡後未有出境紀錄,無須提憑經駐外單位及外交
部複驗之原屬國警察紀錄證明及中文譯本辦理。
辦理情形:
本案經賴○○女士提出:合法連續居留逾5年之外國人居留證明書、財力證
明(工作收入聲明書)、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證明(宜
蘭縣礁溪鄉礁溪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畢業證書),惟未檢附由居住地之村
(里)、鄰長或國人配偶之親屬開具未再婚證明,嗣補正後符合相關規定再層
轉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