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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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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胡女士於獲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且喪失原屬國國籍後,與國人前配偶離婚、無婚生子女,目前為

日期:103-12-03    

外籍人士胡女士於獲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且喪失原屬國國籍後,與國人前配偶離婚、無婚生子女,目前為無婚姻狀況並以自願歸化申請我國國籍1案。(103.09.15)

問題分析
一、國籍法第3條規定,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須具備「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有關該要件之認定,自願歸化者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 最近1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500萬元;(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四)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5條第3項第2款所定為我國所需高級專業人才,經許可在臺灣地區永久居留;(五)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二、本案當事人胡女士以自願歸化方式申請歸化我國國籍,須依國籍法第3條及國籍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附繳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證明,唯其所提具之財力證明顯有疑義。處理情形本所受理胡女士歸化國籍申請案,其所附繳之財力證明為新台幣500萬之存款餘額證明,經層轉內政部審查,為確認是否符合「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本所爰轉知胡女士補提該存款餘額證明之來源證明或實際工作收入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或薪資單、最近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納稅證明書等),惟胡女士提憑101年7月份至102年8月份之薪資袋,每月收入約新臺幣1萬5,500元至2萬1,100元不等,未達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2倍,另新臺幣500萬元整存款餘額證明書,經查其來源係友人陳先生及其母親借予胡女士,經內政部審核不符上揭國籍法「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要件,爰駁回胡女士歸化我國國籍申請案。俟胡女士得提憑上揭財力相關證明,並符合其他各項歸化要件者,得再重新申請歸化我國國籍。

上版日期:103-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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