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轄居民張○○先生於102年11月7日向本所反映其越南籍配偶阮○○女士未經其同意,自行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一案。
一、說明:
(一)依內政部100年12月26日台內戶字第1000251442號函略以:「有關外國籍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及嗣後辦理定居設戶籍請領國民身分證,依國籍法、戶籍法等相關法規,尚無應先經其國人配偶及配偶家屬同意,始得辦理之規定。戶政事務所辦理上開業務,除依規定核處外,應本為民服務及尊重多元文化,避免溝通招致誤解。」合先敍明。
(二)經查本轄居民張○○先生其越南籍配偶阮○○女士,係符合國籍法第3條、第4條第1項第1款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之規定,經本所審核相關證件無誤,本人自得持憑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辦理情形:
本案經本所委婉向張先生說明歸化國籍法令依據暨相關規定,張先生已能理解,為顧及家庭和諧,已請當事人多與配偶溝通。